外购免税产品无偿赠送,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阅读量:625 时间: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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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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