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对职工的住房保障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所辖分中心、管理部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具体办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职工持规定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受理并通过审核的,当场予以办理。审核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一般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告知职工。
第五条 职工所持提取资料均为原件,分中心、管理部在办理提取业务时对审核的提取资料、提取人进行电子拍照存档,对个别提取资料(如共同还款申请书、共同还款声明、承责声明、提取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留存原件。
第六条 提取业务办理完毕后,资金在2个工作日内划转至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工作调动到唐山市以外地区的,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划转到职工所在地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提取业务原则上需职工本人亲自办理,因特殊情况本人确实不能到场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办理。
(一)委托配偶办理的,提供以下资料: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同户籍户口本、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公证书之一)、《授权配偶办理委托书》(附件1)。
被判处刑罚人员在服刑结束前确需配偶代为提取的,需提供服刑监狱方盖章确认的《授权配偶办理委托书》或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二)退休职工因患病、身在外地等原因本人不能办理销户提取的,可委托子女代为办理,提供以下资料:子女身份证、《授权子女办理委托书》(附件2)。
(三)在我市务工的外地职工(非唐山市户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我市、因工作调动住房公积金需转移到其它城市的,可委托我市的原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为办理。提供以下资料:专管员身份证、《授权单位专管员办理委托书》(附件3)。
(四)监护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以下资料:监护人身份证、具备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
(五)其他需要委托办理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委托书。
第三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支付首付、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装修房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六)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七)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全款购买唐山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情形自住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其他房屋共有权人可以申请一次性(90平米以下首套的可多次)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
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
(一) 身份资料
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下同)。
配偶申请提取时,还需提供以下之一的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夫妻同户籍户口本;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下同)。
房屋共有权人为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申请提取,还需提供以下之一的关系证明:同户籍户口本;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下同)。
房屋共有权人为非配偶、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第一顺序产权人的身份证(下同)。
(二) 购房资料及提取额度
1.购买商品住房的
提供资料: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
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其他共有权人可提取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提供资料: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加盖财政(税务)监制章的收款收据。
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可提取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
3.购买二手住房的
一套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交易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在该年度内只允许其中的一次交易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资料: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转让合同或买卖协议、《房屋所有权证》、税务部门提供的契税完税票据。
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其他共有权人可提取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
4.购买公有住房的
提供资料: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买卖契约、购房发票或加盖财政(税务)监制章的收款收据。
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可提取购房买卖契约签订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
5. 购买单位集资房的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资料:《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加盖财政(税务)监制章的收款收据。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需集资建房单位持建房审批文件及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名单,到缴存地分中心、管理部一次性备案后办理,提供与单位签定的购房协议、购房发票或加盖财政(税务)监制章的收款收据。
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可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
6.购买90平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
2015年1月1日之后全款购买90平方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度不超出购房款总额。
首套认定标准为:职工及配偶的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该住房为首套,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提供资料:首次提取的,在全市住房登记信息联网之前,职工及配偶、提供户籍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10日内出具的首套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全市住房登记信息实现联网后,提供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首套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本条第二款1至5项购房提取情形相对应的提取资料夫妻关系证明(单身职工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单身证明)。
以后每次提取时提供房产管理部门10日内出具的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超出购房款总额。
7.购买拆迁安置住房中超出置换面积部分的
提供资料:拆迁安置协议(附结算清单)、超出置换面积部分的收款发票或加盖财政(税务)监制章的收款收据。
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提取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日(或最终确定所购房屋坐落位置、面积等补充协议的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过超出置换面积部分支付的购房款。
第十条 贷款购买唐山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职工及配偶、其他房屋共有权人可以凭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手续每年(同一公历年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直至贷款结清为止。在2015年1月1日后贷款购买(以签署借款合同日期为准)自住住房的,可在还款后一年内凭购房首付资料申请办理购房首付提取公积金。
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
(一)身份资料(同全款提取)
(二)提取资料及提取额度
1. 购房首付提取
提供资料: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的明细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无需提供明细表)。
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其他共有权人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2.偿还贷款本息提取
提供资料:
⑴偿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的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时提供借款合同。
⑵偿还商业银行、开滦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①未办理过购房首付提取过公积金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的明细表。
以后使用同一套贷款手续提取,提供借款合同、当年度偿还贷款本息的明细表。
②办理过购房首付提取过公积金的,提供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的明细表。
⑶偿还组合贷款(市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明细表。
提取额度:在还清贷款本息之前,职工及配偶、其他房屋共有权人首次办理还贷提取的,可提取当次提取日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次提取日之前的还款本息总额。在2015年1月1日之前使用该套住房办理过还贷提取的,从最近2015年1月1日的提取办理日(简称基准日)之后实行累计提取,即职工与配偶、其他房屋共有权人在基准日之后进行提取,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基准日之后的还款本息总额。
在还清贷款之后提取的,可提取贷款还清日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累计还贷款本息总额。
第十一条 装修房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以凭偿还装修贷款本息的手续,每年(同一公历年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
(一)身份资料(同全款提取)
(二)提供资料及提取额度:
提供资料: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提取额度:同第十条偿还贷款本息提取的提取额度规定。
第十二条 职工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所在地的农村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可在住房建成后申请提取公积金。
(一)身份资料(同全款提取)
(二)建房资料及提取额度
提供资料:《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县级国土部门的建房批准手续或镇(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批手续、购买原材料的发票、农村户籍户口本。
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可提取批准建造、翻建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且不超出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原材料费用总额。
第十三条 自2015年1月1日起,职工及配偶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租住当地保障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的,在租赁期内可每季度申请提取一次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也可在每个自然年度内累加多个季度后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在每个自然年度内申请提取一次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补贴一套租赁住房当年度的租房支出。
(一)身份资料(同全款提取)
(二)租房资料及提取额度
1.租住保障住房
提供资料: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的发票。
提取额度:按季度提取的,职工及配偶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当季度支付的房租。一个自然年度内累加多个季度提取的,职工及配偶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累加期限内支付的房租。
2.租住商品住房
提供资料:职工及配偶在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10日内有效)夫妻关系证明(单身职工提供单身证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方,为我市户籍的出具其户籍所在的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为我市以外户籍的出具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提取额度:职工及其配偶两人合计(或单身职工)提取额度上限为每月1000元,即每年12000元。
第十四条 2015年1月1日后职工的未婚子女全款购买我市自住住房,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参照第九条全款购房提取情形提供资料外,增加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职工还需提供单身证明,提取额度为三人合计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2015年1月1日后职工的未婚子女贷款购买我市自住住房,本人及其配偶作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共同还款人的,可以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除参照第十条贷款购房提取情形提供资料外,增加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职工还需提供单身证明,提取额度为三人合计不超过首付款或核定的还款期间的还款总额。
第十五条 自2015年1月1日起,职工及配偶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一套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
(一)身份资料(同全款提取)
(二)提供资料及提取额度
提供资料:有自住住房的职工提供购房合同(或房产证)、支付物业费的发票或加盖财政监制章的收据(收据应包含支付物业费业主姓名、房屋坐落、面积、物业费收费标准与物业费金额)。租赁住房的职工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支付物业费的发票或收据。
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合计提取不超过上一年度物业费实际支出,最高上限为每户每年3000元。
第十六条 职工或配偶在唐山市行政区外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只限于购房日之前的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只限于单位在本市辖区外设立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所在地)购买(全款或贷款)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包括购买90平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多次提取)。提取资料除参照本章第九条全款购房、第十条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提取规定外,增加以下证明资料: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提供户口本、提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购房证明;在工作所在地购房的提供缴存单位及分支机构出具的购房证明、加盖公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额度参照本章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职工婚前单独全款购房的,婚后配偶不能申请提取。
职工婚前单独贷款购房,婚后配偶参与共同还款的,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偿还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的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配偶先到发放贷款的部门提交共同还款申请(附件4),然后持审核盖章的资料到负责提取业务的部门办理提取。偿还商业、开滦公积金及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放的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职工及配偶需在负责办理提取业务的分中心(管理部)签署共同还款证明(附件5)后再办理提取。职工提供共同还款申请或证明,拍照录入档案,以后年度再次提取时不再提供。
第四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八条 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
职工被纳入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部分提取办理。
职工因下列情形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同时注销账户:
(一)退休的;
(二)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个人账户封存两年以上(单位账户封存或集中封存账户封存均可),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七)在我市务工的外地(非我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我市的;
(八)因工作调动,住房公积金需转移到其它城市的;
(九)职工死亡或已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十)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职工因被纳入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申请部分提取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及核定可提取额度:
(一)身份资料
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本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二)提供资料及提取额度
提供资料: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部分余额。
第二十条 办理非住房消费类销户提取的,提取(或转移)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
(一)身份资料
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证明资料
1.退休的
提供资料:县级及县级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核发的退休证(或退休、退职审批表)。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提供上述要件的,提供职工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
2.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提供资料:户口注销证明、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护照文字为非中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公司翻译并加盖公章的中文译本)。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资料: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4.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参军的提取提供资料:应征入伍通知书、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已入伍的提供士兵证(军官证)、所在部队的服役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上学的提取提供资料:入学录取通知书、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已入学的提供学生证、所在院校的学习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5.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资料: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个人账户封存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在单位账户封存的,提供资料:经年检有效的失业证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户口本)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在集中封存账户封存的,提供资料: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或经年检有效的失业证、户口本。
7.在我市务工的外地职工(非唐山市户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我市的
提供资料: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在我市以外地区缴交职工养老保险的凭证、户口本。
8.因工作调动,住房公积金需转移到其它城市的
职工调到其它城市工作,在当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以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
提供材料: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及资金划转接收账户的相关信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住房公积金资金划转接收账户的相关信息应包括:接收银行名称、联行号、接收单位在银行的开户名称、账号、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电话、汇款单上要求注明的信息。
因职工提供的信息不全或不准确等原因造成资金划转失败被退回的,退回资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分中心、管理部经办人员告知职工可提供正确信息后再次申请转移,或者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后办理提取。
9.职工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提供资料:职工死亡证明(含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等)、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
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提取人为法定继承人中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可免于公证。提供资料: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提取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继承人的书面申请;提取人承责声明(附件6)。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退休、调往外地、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封存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在我市务工的外地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我市等情形办理销户提取时,存在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形的,需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余额兑付还贷手续,再提取剩余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以购(建)房资料、低保资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每次限定为其中一种情形、一套住房。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办理非住房消费销户提取时,如暂无联名卡的,可提供所在单位的证明,经分中心(管理部)审批,申请办理无卡提取,提取资金转至职工提供的借记卡账户(借记卡限定为本市范围内与管理中心有业务往来的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发放的银行卡)。如职工提供上述几家银行发放的贷记卡账户,在取现时造成的手续费由职工自行负责。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住房消费类的民事纠纷案件时要求冻结职工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管理部应协助办理冻结手续。人民法院要求扣划职工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管理部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存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法院冻结或因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骗提、骗贷被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待其解除冻结或限制后方可办理提取。
第二十六条 缴存单位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不得办理该单位缴存状态为正常的职工的非住房消费类销户提取和并户转移业务。若欠缴单位在未补齐欠缴住房公积金之前,职工以书面形式表示其欠缴部分由其与所在单位自行协商解决的除外。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发现职工伪造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同时在36个月内不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将骗提行为记入职工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职工的其他有关处理措施,按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打击套取、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唐公积金[2014]24 号)和《唐山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唐公积金[2012]3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使用全款或贷款购房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后退房的,应将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还给管理中心,重新纳入其个人账户管理。拒不退还的,管理中心将视同为骗取住房公积金,参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查处。
第二十九条 对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政策规定办理提取业务的,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规定》(唐公积金[2012]58号)及《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唐公积金[2013]18号)从本规定印发之日起自行废止。中心其它有关提取政策及操作规程与本规定不符的,依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