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市直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791 时间:201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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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其保生活、促就业、保稳定、促和谐的作用。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1999)65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04)3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指市直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

第三条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原则。

第四条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失业前已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其失业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手续。

第五条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其缴费标准按本市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点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六条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参保后,失业人员不再领取失业医疗补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按照《安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保险暂行办法》(安劳医(2000)1号)的规定,按年度参加大病救助保险,所需缴纳的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用以解决超过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缴费开户单位,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相关手续。

第九条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月缴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转。

第十条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病住院、以及符合“重症慢性病”的统一按《安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及《安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医疗待遇。

第十一条 未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仍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的缴费开户单位,提前一个月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期失业人员名单抄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门,并同时告知即将领取失业保险金到期人员及时到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门接续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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