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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需要“对口”企业申请?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408 时间:2021-10-22

特殊工时需要“对口”企业申请?


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家物流公司的人事经理,最近企业进入改革期,其中一项措施是准备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及将部分非主要业务外包,由于这些业务有的需要机动作业,有的需要持续性作业,我们想申请特殊工时,但听朋友说,由于用工方式不一,申请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我们不知真假,也想了解正确的做法。  读者 王非梦  王非梦:  您好。你提出的问题,虽然在申请时,有关部门会把关,但作为企业,能够自行掌握更好。  特殊工时,一般是对应标准工时,其主要指一些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前者指的是岗位机动,时间不固定;后者主要指无法中断作业,需要连续、不间断作业。如果哪家用人单位想申请,首先需要对照一下岗位特点,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关于申请对象的问题,确如你朋友所言,劳务派遣人员与业务外包确有不同之处。如果贵公司使用的是劳务派遣人员,由于劳务派遣公司不是提供自己公司的岗位,只是派遣自己的员工到用工单位参与工作,因此,岗位是用工单位的,申请方自然是用工单位。而业务外包则不同,因为业务外包意味着承包方将发包单位的业务承包了,这些业务对应的岗位应是承包单位的岗位,所以应该以外包公司名义申请特殊工时。  为了特殊工时打官司,在现实生活中虽然不多,但还是有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终审判决过一起案例。一位汽车驾驶员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未约定工时制。劳务派遣公司将其派遣至另一家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由于用工单位驾驶工作机动性强,用工单位给该岗位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后,获有关部门批准,遂对这位汽车驾驶员施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这位派遣员工始终认为,他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不定时工时制,劳动身份属于派遣公司,就应该对其实施标准工时制。双方多次争议无果,这位汽车驾驶员将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一并告上法庭,但由于其派遣身份的特点,最终输掉了官司。  (劳动报消息 赵竺安)


 

*文章来源如作者处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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