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单位可以辞退吗?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关于劳动合同,这件事你得知道!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13日,刘某到某公司应聘驾驶员,经某公司审查合格后,刘某于2019年3月14日正式在某公司工作。 刘某工作期间,某公司与刘某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1月22日刘某离职,某公司向刘某支付工资至2019年11月。 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刘某每月实际领取工资分别为:4830元、4530元、4323.44元、4092.99元、3923.16元、4344.49元、4353.44元和4023.44元。 刘某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2956.56元。 2020年4月6日,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金劳人仲委裁字【2020】第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4月14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余额32256元。 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被告在原告处应聘驾驶员,并于2019年3月14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事实,现双方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 首先,根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主张其三次向被告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均拒绝签订,对此原告应当举证而未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次,根据:“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的规定,原告在被告拒签劳动合同后,可以终止与被告的劳动关系。 原告不采取上述救济途径,而放任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事实发生,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所以原告提出的被告拒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即使存在,仍应按照:“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支付被告2019年4月14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余额32256元(4830元÷21.75天/月×12天+4530元+4323.44元+4092.99元+3923.16元+4344.49元+4353.44元+4023.44元)。 判决结果 某公司支付刘某2019年4月14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余额32256元。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据四川工会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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