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广大职工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经济负担,规范和发展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控制贷款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以下简称按揭贷款)指借款人在购买自住房时已交付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承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在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未颁发且未办妥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前,由房产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承担回购义务的一种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方式。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凡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有稳定收入的在职职工。
第四条 申请按揭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提供本人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2、提供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由房产开发商出具的收款收据和银行现金交款单;
3、所购自住住房在《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范围内;
4、与房产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已在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5、承诺在所购住房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所购住房作贷款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五条 申请按揭贷款项目,房产开发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资信;
3、所建楼盘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所建楼盘为主体结构封顶的期房;
5、已交付的期房已全部转为现房抵押;
6、商品房销售客观真实,无虚假销售行为,无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7、同意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指定的银行开设按揭履约保证金专户,留存贷款总额20%的履约保证金;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办理按揭贷款,受托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全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内发放贷款;
2、积极协助房产开发商将已交付的期房全部转为现房抵押;
3、为房产开发商开立售房专用帐户;
4、协助中心利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的征信报告,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受理;
5、积极协助中心建立房产开发商履约保证金账户;
6、做好房产开发商履约保证金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挂钩工作;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不超过中心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且贷款比例不超过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70%。
第八条 贷款期限不超过中心规定的最高年限且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项目资料
第十条 房产开发商向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
1、按揭贷款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按揭贷款金额、有无在建工程抵押、有无开发贷款、开发贷款银行、开发贷款金额等基本情况;
2、首次办理按揭贷款的房产开发商,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证(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公司或董事会章程;
3、如果是分公司等非法人资格单位,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相关单位权利义务关系说明书;
4、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说明;
5、楼盘总平面图;
6、所建楼盘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楼盘的销售和预售对象、销售价格和计划、已售情况;
8、前两个年度和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9、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五章 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 房产开发商须严格执行按揭贷款履约保证金制度。
1、按揭贷款项目申请时,须首付履约保证金30万元,汇到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履约保证金账户;
2、在履约保证金账户上的金额随着贷款额的增加,按贷款额余额20%的比例同时增加;
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及使用:
(1)期房阶段性保证转为现房抵押时,按实际发生额退还;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用履约保证金先行偿还,后由房产开发商向贷款户追偿,同时开发商应补足保证金不足部分;
(3)由于房产开发商的原因,造成个人住房公积金被套取、骗贷,按实际发生额用保证金偿还。
第六章 项目审查
第十二条 中心应当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按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1、应注重对房产开发商的了解,掌握相关资信状况、开发资质及经营情况,关注有关开发楼盘;
2、对受理的各项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必要时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确保资料准确无误;
3、对销售楼盘进行认真仔细地实地勘查,将楼盘与相关资料及要求进行核对,不留下任何风险隐患;
4、审查房产开发商及受托银行在前期按揭项目中保证金的交存、期房担保转现房抵押、贷款逾期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在收件齐全、实地堪查后10个工作日内,对按揭项目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答复。
第十三条 中心对房产开发商的开发项目、开发利用资质、资信等级、负责人品行、企业社会商誉、技术力量、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后,与符合条件的房产开发商及受托银行三方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第七章 按揭贷款流程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与房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缴纳规定的首付房款。
第十五条 借款人到受托银行或中心填写《晋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审批书》,提交相应资料,办理相关初审手续。
第十六条 中心调查、审核同意后,由受托银行办理发放贷款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等按照我市现行《晋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