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住房公积金最新消息(持续更新)

杭州住房公积金最新消息(持续更新)
【导语】:杭州住房公积金近期有哪些政策?杭州本地宝将持续为大家带来的杭州住房公积金的最新消息!
杭州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
7月6日,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开展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下面是具体的内容:
自2018年7月1日起
,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7年月平均工资。2018年当年新录用职工的缴存基数不作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按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有关“控高保低”规定,缴存基数设定上限和下限,上限为杭州市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4311元
;下限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高于上限且不低于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合计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缴存比例为12%,企业缴存比例按《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杭房公委〔2018〕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6月29日,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下面是具体的内容: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排查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148 号)等规定,现就规范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职工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在非本市及非户籍地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非本市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三、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四、对符合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限额不超过12个月。
五、取消对“本市户籍职工女性满45周岁,男性满50周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六、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加强失信监管,实施联合惩戒,3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6月29日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根据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函金监字〔2018〕60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规定的上下区间范围内,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不再履行报批手续,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二、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限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三、进一步提高降比缓缴审批效率。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和缓缴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6月29日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下面是具体的内容: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更好解决高层次人才安居问题,根据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高层次人才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层次人才家庭无房且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可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一次。
二、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
三、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没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一次。
四、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申贷缴存时限缩短为3个月,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确定。
五、高层次人才认定按《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执行,省部属单位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上同等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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