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条件

来源:南宁本地宝 阅读量:544 时间: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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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自治区、市、县(市、区)迁移户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

  办理材料: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原件1份;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原件1份;

  3.居民户口簿,验原件;

  4.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5.填写承诺书

  注: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可获取户籍信息的,参保人员可免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网上办理:

  1.“南宁人社”微信公众号、“南宁智慧人社”手机APP:掌上办事-社保转移-居民养老转移接续。

  2.2.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登陆个人网厅: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居民养老转移接续

  南宁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当地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年龄至60周岁,可以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政府按规定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补缴应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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