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补充规定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566 时间: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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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具体调整和增加的内容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或其配偶(以下简称“支取人”)在省内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持房屋所有权证和相关材料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无需提供异地工作证明或异地户籍证明。

(二)支取人在省内异地购买自住住房,在购房所在地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在贷款偿还期间,凭三个月(含)以上还款明细及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如贷款全部结清,可凭贷款结清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公积金提取。支取人在省外购买自住住房,以上述条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支取人在购房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支取人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时,支取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分期偿还贷款本息要达到12个月。

(四)调整并放宽重大疾病提取条件,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胰腺坏死,急性亚急性肝坏死,急性心肌梗塞,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脑损伤,脑出血或大面积脑梗塞,瘫痪,重度及重度以上烧伤,心脏瓣膜置换手术,体外循环心脏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搭桥),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动脉血管支架),精神分裂症,截肢或安装义肢。

(五)支取人单次住院费用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可凭相关住院诊断、病例和费用结算票据支取公积金。

除调整以上政策外,其他未涉及调整的提取材料和提取额度要求按照《绥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绥金管[2015]17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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