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实施细则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357 时间: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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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业务,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衡水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缴存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公积金开户资料

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的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持身份证、户口本、合法收入证明、非衡水地区户籍的还需提供有效居住证、城镇个体工商户需另提供营业执照,到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等手续。

三、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要参照工作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均不得低于5%,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15%,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10%。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为最低10%,最高25%。

五、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额为工作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

六、本细则自2015年8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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