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399 时间: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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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贷款条件

    足额正常持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即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

二、贷款种类

⒈商品房贷款

⒉二手房贷款

⒊商转公贷款

⒋组合贷款

⒌装修贷款

⒍异地贷款

三、贷款额度、首付比例

(一)职工购房贷款计算可贷额度时,按以下3项限额标准计算后取最小值:

⒈不高于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为60万元。

⒉不高于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

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二手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按上述原则确定,但贷款期限与建成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

⒊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65%×贷款总月数。

(二)职工装修贷款计算可贷额度时,按以下3项限额标准计算后取最小值:

⒈最高贷款额度按每平方米不高于1000元计算,且不超过15万元。

⒉装修的实际费用。

⒊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65%×贷款总月数。

四、贷款期限

(一)贷款期限最长30年;

(二)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男同志不超过65岁,女同志不超过60岁;

(三)“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房龄相加不超过30年;

(四)二手房装修的贷款年限与房龄相加不超过30年。

五、办理时限要求

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业务办理时限共15天。其中,自中心受理业务到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自中心收到房屋抵押证明后放款时限为5个工作日。

六、其他规定

(一)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组合贷业务,办理组合贷款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和贷款额度按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开展“商转公”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商业贷款所抵押房产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中心”没有相关协议的,公积金缴存人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申请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所抵押房产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中心”有相关协议的,需办理该抵押房产相应保证金的转移手续。办理“商转公”住房贷款业务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和贷款额度按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但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商业贷款余额。

(三)装修贷款须以拟装修房屋作抵押,且拟装修房屋必须是借款人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拟装修的房屋为三年之内(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开始计算)的新购住房。

(四)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缴存职工在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缴存证明的内容参照省内发布的缴存证明格式,并查询证明信的真实性,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和贷款额度按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七、住房贷款业务流程

(一)商品房办理流程:

⒈提供资料

⑴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身份证须复印正反面)。

⑵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含公安部门章的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

⑶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借款人单身的需由借款人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⑷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⑸借款人或配偶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⑹与开发公司的《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作协议书》。

⑺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份、首期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

⑻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借款人办理异地贷款的,提供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其中省内异地贷款出具全省统一制定的缴存证明信,省外异地贷款出具的缴存证明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以前,参照省内缴存证明的具体内容,并加盖公章,有效期壹个月,并查询证明信的真实性。

2、办理步骤

⑴贷款申请。借款人夫妻双方持上述资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无误后予以受理,并将贷款有关信息录入微机系统,借款人在《衡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签字确认(夫妻双方需现场签字并加按手印)。

⑵贷款审核(调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所购房屋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查核实,无误后上报审批。

⑶贷款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条件的贷款进行审批。

⑷签订合同。贷款审批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借款人到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⑸房屋抵押。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⑹贷款发放。银行取得房屋抵押相关证明等材料后通知借款人(或开发公司)办理贷款委托放款手续。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转到售房单位在受托银行开立的账户内。

(二)二手房办理流程:

⒈提供资料

⑴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身份证须复印正反面)。

⑵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含公安部门章的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

⑶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借款人单身的需由借款人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⑷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⑸借款人或配偶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⑹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3份(身份证须复印正反面)。

⑺卖方夫妻双方户口本复印件3份。(含公安部章的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

⑻卖方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3份。

⑼过户前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⑽合法有效的卖方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⑾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借款人办理异地贷款的,提供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其中省内异地贷款出具全省统一制定的缴存证明信,省外异地贷款出具的缴存证明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以前,参照省内缴存证明的具体内容,并加盖公章,有效期壹个月,并查询证明信的真实性。

⒉办理步骤

⑴贷款申请。借款人持上述基本资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⑵贷款受理。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完毕后持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份、《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结果通知单》(或评估报告)等所需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经审查无误后予以受理,并将贷款有关信息录入微机系统,借款人在《衡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签字确认(夫妻双方需现场签字并加按手印)。

⑶贷款审核(调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所购房屋具体情况进行审查核实,无误后上报审批。

⑷贷款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条件的贷款进行审批。

⑸签订合同。贷款审批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借款人到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⑹房屋抵押。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⑺贷款发放。银行取得房屋抵押相关证明等材料后通知借款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委托放款手续。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转到与借款人约定的卖方在受托银行开立的账户内。

(三)商转公流程:

⒈提供资料

⑴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身份证须复印正反面)。

⑵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含公安部门章的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

⑶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借款人单身的需由借款人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⑷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⑸借款人或配偶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⑹原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份;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2份;原商业贷款余额证明(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⑺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借款人办理异地贷款的,提供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其中省内异地贷款出具全省统一制定的缴存证明信,省外异地贷款出具的缴存证明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以前,参照省内缴存证明的具体内容,并加盖公章,有效期壹个月,并查询证明信的真实性。

⒉办理步骤

⑴贷款申请受理。借款人夫妻双方持上述资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还清银行贷款并撤销原房屋抵押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携带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经审查无误后予以受理,并将贷款有关信息录入微机系统,借款人在《衡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签字确认(夫妻双方需现场签字并加按手印)。

⑵贷款审核(调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所购房屋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查核实,无误后上报审批。

⑶贷款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条件的贷款进行审批。

⑷签订合同。贷款审批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知借款人到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⑸房屋抵押。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⑹贷款发放。银行取得房屋抵押相关证明等材料后通知借款人(或开发公司)办理贷款委托放款手续。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转到借款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账户内。

(四)组合贷款(商品房)办理流程:

⒈提供资料

⑴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身份证须复印正反面)。

⑵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含公安部门章的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

⑶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借款人单身的需由借款人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⑷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⑸借款人或配偶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⑹与开发公司的《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作协议书》。

⑺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份、首期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

⑻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借款人办理异地贷款的,提供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其中省内异地贷款出具全省统一制定的缴存证明信,省外异地贷款出具的缴存证明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以前,参照省内缴存证明的具体内容,并加盖公章,有效期壹个月,并查询证明信的真实性。

⒉办理步骤

⑴贷款咨询。借款人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和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合作银行咨询办理组合贷款的相关手续。

⑵贷款申请。借款人夫妻双方持上述资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无误后予以受理,并将贷款有关信息录入微机系统,借款人在《衡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签字确认(夫妻双方需现场签字并加按手印)。

⑶贷款审核(调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所购房屋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查核实,无误后上报审批。

⑷贷款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条件的贷款进行审批。

⑸签订合同。贷款审批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借款人到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⑹房屋抵押。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⑺贷款发放。银行取得房屋抵押相关证明等材料后通知借款人(或开发公司)办理贷款委托放款手续。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与银行同时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转到售房单位在受托银行开立的账户内。

(五)装修贷款办理流程:

⒈提供资料

⑴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身份证须复印正反面)。

⑵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含公安部门章的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

⑶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借款人单身的需由借款人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⑷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⑸借款人或配偶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⑹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付款证明(或契税)原件及复印件3份。

⑺个人装修申请(内容包括:房屋坐落位置、面积,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清单、装修时间)。

⑻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借款人办理异地贷款的,提供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其中省内异地贷款出具全省统一制定的缴存证明信,省外异地贷款出具的缴存证明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以前,参照省内缴存证明的具体内容,并加盖公章,有效期壹个月,并查询证明信的真实性。

⒉办理步骤

⑴贷款申请。借款人夫妻双方持上述资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无误后予以受理,并将贷款有关信息录入微机系统,借款人在《衡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签字确认(夫妻双方需现场签字并加按手印)。

⑵贷款审核(调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贷款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查核实,无误后上报审批。

⑶贷款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条件的贷款进行审批。

⑷签订合同。贷款审批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借款人到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⑸房屋抵押。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担保手续。银行取得房屋抵押相关证明等材料后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委托放款手续。

⑹贷款发放。借款人需持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到中心办理委托放款手续,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转到借款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账户内。

八、本细则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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