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892 时间: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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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以来,国家、省、市持续推出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惠民政策,为劳动者在失业期间提供了有效的生活保障。但不允许骗保冒领。10月11日,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醒,相关法律法规对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有严格的规定,如果不再具备继续领取资格而继续领取,严重者涉嫌欺诈骗保,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种情形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介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是重新就业的(含被用人单位录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以及成为公司股东兼管理人员、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作标准的);二是应征服兵役的;三是移居境外的;四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是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中断计算。中断原因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补助金方面,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止领取失业补助金。

  骗取失业保险待遇须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特别提醒,失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如出现上述情况应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失业待遇终止”或“失业补助金停发”业务。如果明知自己已经失去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和资格,而以非法占有失业保险待遇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或其他手段,直接故意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数额较大的将涉嫌犯罪。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66条的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规定,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为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起点为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元以上。

  骗取失业保险待遇除须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还会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表示,目前广州市失业待遇申领已实现全程网办,参保人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广东人社APP、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网办渠道线上“不见面”申领,也可通过区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按照相关政策精神,广州市每月10日前(含10日,节假日顺延)发放上月的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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