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留抵税额怎么计算,增量留抵税额什么意思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257 时间: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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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跟大家一起分享一个增值税留抵退税的问题,这个问题是我在看12366里面的问题看到,问题是这样的:已经办理过一次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了,第二次再次达到退税条件时,所计算的增量留抵税额应该以上次退税的最后一个期间为基期,还是仍然以2019年3月末为基期?

  我们先看一下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政策,根据问题的描述,这个政策应该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里面规定的,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纳税人只要满足条件了,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至于是什么条件,大家可以去看一下原文,如果企业满足条件也可以去享受这个政策。

  要搞清楚问题问什么,我们还要清楚一个概念就是增量留抵税额那么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呢?文件也说了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举个例子,比如说企业满足退税的条件是2021年6月,当月的进项税额留抵是100万,2019年3月进项税额留抵是50万,那么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金额就是100-50=50万。只有这一部分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这时候我们就可以解答问题,上面问题的意思是什么呢,打个比方,企业2019年3月进项税额留抵是50万,2020年10月份满足退税的条件,进项税额留抵是100万,企业当月申请增量留抵退税。2021年6月份,企业又满足这个退税的条件了。当月的进项税留抵是200万。他们就想问,这次申请留抵退税,是可以申请200-50=150万。还是说要以上次退税的月份为时点重新计算200-100=100万。

  我的结论是还是应该根据2019年3月进项税额留抵来计算增量留抵税额,也就是200-50=150万。为什么呢?其实这个问题,去年就有纳税人问过了,当时他们也是办理留抵退税,然后不知道是谁跟他们说的了,下次如果再办,就要按照申请留抵退税的那个月为基数计算。但是这种说法目前来说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上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没有废止,也没有其他更新的文件来取代这一号文里面的内容。

  所以我们如果要计算增量留抵税额,还是要根据文件中的规定,是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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