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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389 时间:2016-04-26

一、实施范围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缴交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

(一)各用人单位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缴交住房公积金,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缴存基数最低可按当年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缴交,缴交比例应同单位执行缴交比例一致。

(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提取

(一)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符合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07〕3号)条件,均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租住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应提供当年度内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金发票(或收据)、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备案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租住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年申请办理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实际已支付的房租金额。

(三)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可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文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分支机构办理提取审核,并注销个人账户。

四、贷款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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