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摊销年限,开办费一般摊销几年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776 时间: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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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非流动资产和一次性支出,需要分摊费用。那么,关于费用分摊时期起点,可能有所不同,我们分别来看。

一、固定资产折旧——次月起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二、无形资产摊销——当月起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三、长期待摊费用

(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二)开办费

1、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2、也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三)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四、经营租赁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五、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一)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即: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二)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即: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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