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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的通知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426 时间:2016-04-26

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16号)的要求和《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合民〔2015〕88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5-078”。现就我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统一居民缴费标准


我市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居民120元/人·年,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30元/人·年。困难群体的参保救助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合民〔2015〕88号)的规定予以救助。


二、调整居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我市参保居民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从60%、70%、80%调整为70%、80%、90%,同时取消居民连续参保每年2%的奖励政策和一类低保、重度残疾人10%的优惠政策。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合民〔2015〕88号)的规定予以救助。


三、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调整为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2万元以上分段

报销比例

05万元(含)

50%

5万元~10万元(含)

60%

10万元~30万元(含)

70%

30万元(不含)以上

80%


上述政策调整从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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