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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229 时间:2016-04-27

住房公积金各分支管理机构,机关各部门: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36次会议精神,现就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贷款申请条件

   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曾在异地(含同城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其他贷款申请条件按《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贷款最高额度

   在郑州市区内办理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60万元;仅申请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元。在郑州所属县(市)和上街区办理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40万元。组合贷款总额不设上限,其中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调整贷款最高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含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住房,下同),贷款比例调整为最高不超过房产总价的80%;缴存职工家庭已拥有一套住房,结清相应住房贷款后,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贷款比例调整为最高不超过房产总价的70%;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贷款比例调整为最高不超过房产总价的60%。

   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已两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上笔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家庭发放贷款。

   四、简化贷款办理手续

   办理公积金贷款不再提供收入证明。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还款额应当不超过夫妻双方缴存基数和的70%;未婚、未再婚的,应当不超过借款人的缴存基数;共有权人的缴存基数可与借款人合并计算;组合贷款由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审核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五、调整存量房贷款期限

   购买建成时间未超过20年的存量商品住房,贷款期限最长应当不超过20年;购买建成时间超过20年的存量商品住房,贷款期限最长应当不超过15年。

   六、暂停办理“转按揭”业务

   为充分保障缴存职工购房时的公积金贷款需求,暂停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即“转按揭”)业务。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行业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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