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新落户人才需满足12个月社保缴纳方可购房
央广网海口9月18日消息(记者蔡文娟)9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购房政策和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海口市购买商品住房和人才落户政策进行调整。
记者从海口市住建、市公安部门了解到,为深入贯彻落实“房住不炒”定位精神,切实履行房地产调控城市主体责任,提高调控政策措施的精准性,海口市适度调整相关购房及人才落户政策,促进海口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人才发展战略。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是两大方面,一是购房,二是人才落户。
购房方面的政策调整主要有4项内容:
一、新落户的人才须提供累计12个月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方可在海口市购买第1套住房,在第1套住房备案满36个月后,方可购买第2套住房。
二、未落户的人才须提供累计24个月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方可在海口市购买1套住房。
三、实行全域限购,对外省户籍也不属人才的人员,须提供累计60个月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方可在海口市购买1套住房。
四、离异人士自离异之日起任何一方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在海南省拥有住房的总套数计算。
离异时间以离婚证登记日期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日期为准。离异后再婚的,以新家庭为单位执行住房限购政策。《通知》实施前已办结离婚登记手续的,按原政策执行。
人才落户方面,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7〕66号)有关规定执行。落户的条件为:大专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其中985、211院校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为55周岁以下);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40周岁以下;先就业再落户。
记者还了解到,经省委人才发展局等省级部门认定的A、B、C、D、E类高层次人才及政策实施前已落户的人才,保持原有购房政策不变。
此外,为确保政策平稳衔接,不影响已进入购房流程的居民家庭完成购房合同备案及不动产登记手续,对《通知》实施前已提交合同备案或完成购房合同备案的,继续适用原政策完成合同备案及不动产登记手续;《通知》实施前未提交合同备案但已签订购房协议(或认购书)及已支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且符合相应时期住房限购政策的,可凭购房协议(或认购书)、银行转账凭证(不含现金支付)等资料的,继续办理购房合同备案及不动产登记手续。
《通知》实施前已申请人才落户的,但未取得《准予迁入证明》,按《通知》执行;《通知》实施前已取得《准予迁入证明》但尚未在海口市迁入户籍的,按原政策办理落户手续。
《通知》实施前已申请人才落户但在政策实施后方取得海南省户籍证明的人才(不含高层次人才),以《准予迁入证明》记载日期为准,记载日期在《通知》实施后,按《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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