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265 时间:201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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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茂公积金管委会〔20063,以下简称《提取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部分 提取条件的相关补充规定

第一条 《提取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并且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不包括以增值为目的购建的住房。

第二条 夫妻双方均属非农户口且在城镇有一套(含一套)以上自住住房,在农村建房的,不予审批支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大修是指房屋严重损坏,需要牵动或拆除房屋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拆除全部房屋的工程。中修、小修、装修不列入提取范围。楼房顶层住户,经鉴定为楼顶天面渗漏,已严重影响生活的,可按一般防漏标准费用掌握审批。

第四条 《提取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离休、退休,不包括离岗退养、内部退休。但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可凭退职手续提取公积金。

第五条 《提取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出境定居,是指到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定居。

第六条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户口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其户口属农业户口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新工作单位又不在本市行政区域且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的,可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企业宣布破产后,该企业的原职工下岗二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人员,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提取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目所指的患重大疾病,是指本人、配偶或有赡养义务的亲属(注释22)患(一)急性心肌梗塞(注释1); (二)脑中风(注释2);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注释3); (四)恶性肿瘤(注释4);(五)急性重症肝炎(注释5); (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注释6); (七)深度昏迷(注释7);(八)严重脑损伤(注释8);(九)帕金森氏症(注释9); (十)阿尔兹海默氏症(注释10); (十一)良性脑瘤(注释11);(十二)多发性硬化症(注释12); (十三)重症肌无力(注释13);(十四)再生障碍性贫血(注释14); (十五)瘫痪(注释15);(十六)双目失明(注释16);(十七)肢体缺失(注释17);(十八)严重烧伤(注释18);(十九)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注释19); (二十)主动脉手术(注释20);(二十一)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注释21);(二十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的患其他重大疾病。

第二部分 提取时限及提取额度控制补充规定

第九条 购房支取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购房总价。但所购住房属毛坯房(即房屋内部未完成间墙或水、电未安装或地板未铺设的),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购房总价的,可在购房总价的1.3倍范围内申请支取。

第十条 因故未能在《提取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提取手续的,申请人可在到期日起一年内补办提取申请手续,但提取的额度以到期日当天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限,到期日之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予补办提取。

第十一条 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额原则上控制在医疗费用减去医保及商业保险可报销部分后剩余的额度。

第十二条 在农村建房符合支取条件的,审批支取金额按审批的建房面积乘以单位面积造价。

第三部分 提取证明材料及要求的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在农村建房的,提供镇村建办的准建证、国土部门批准的用地许可证、购买的建筑材料单据。

第十四条 在市区自建房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报建施工审批资料、竣工验收合格资料。

第十五条 偿还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贷存折(该存折账号须与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账号一致);无还贷存折的,提供欠贷款证明、还贷流水清单(由银行出具)。

第十六条 租房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需要租房的证明。

第十七条 退职的,提供退职证、退职批文。

第十八条 破产企业原职工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提供本人下岗失业证。

第十九条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人身严重伤害形成伤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相关事故鉴定资料及病历证明、伤残鉴定资料。 

第二十条 配偶或有赡养义务的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县级(含)以上病历证明、医疗费用单据及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经济困难的职工,其子女考取国家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提供夫妻双方或一方下岗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子女入学通知书、缴交学费通知(或已缴学费证明)。

第四部分 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转移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转移的办理程序:填制《茂名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经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办理时还应当提供身份证、调动通知(或新工作单位出具介绍信)、新工作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公积金存折。

如本人无法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号码及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事项,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五部分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职工利用虚假材料骗提公积金,且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归还的,将其列入个人征信系统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茂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释: 

 1.急性心肌梗塞:是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血流中断,使相应的心肌严重而持久地急性缺血,导致部分心肌不可逆的坏死。 

2.脑中风:是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 

 3.慢性肾功能衰竭:是指由各种原因造成的双侧肾实质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了为期半年以上的定期透析治疗。 

4恶性肿瘤:是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5.急性重症肝炎:是指由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脏亚广泛至广泛性坏死并导致肝功能衰竭。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是指需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 

7.深度昏迷:是指生命体征存在而意识丧失,对外界各种刺激均无反应,使用生命维持系统持续超过九十六小时。 

8.严重脑损伤:是指因意外伤害造成颅脑外伤,CT或核磁共振显示有局灶性脑损伤或弥漫性颅脑损伤,脑组织内有占位性出血灶,虽经开颅手术治疗后,仍存在神经受损所造成的永久完全的功能性障碍。

9.帕金森氏症:是指因脑干神经、神经节变化而造成中枢神经渐进性退行性的一种疾病。 

10.阿尔兹海默氏症:是指慢性进行性脑变性所致的痴呆,主要表现为个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包括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日常生活皆不能自理,而需要由他人扶助。

11.良性脑瘤:是指非恶性但危及生命的脑肿瘤,并引起颅内压增高的一系列表现,如视神经乳头水肿、意识障碍、癫痫发作和感觉功能损害。 

12.多发性硬化症:是指一种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造成身体部位不可逆的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 

13.重症肌无力:是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 

14.再生障碍性贫血:是指因慢性永久完全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的全血细胞减少,经骨髓检查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

15.瘫痪:是指由于脑或脊髓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16.双目失明:是指由意外伤害或疾病引起器质性损伤,导致双眼视力永久完全丧失。双目失明包括两眼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17.肢体缺失:是指因治疗的需要或意外伤害所致,两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18.严重烧伤:是指全身皮肤总面积20%以上受到Ⅲ度烧伤。 

19.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血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且已开胸实施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20.主动脉手术:是指因治疗主动脉疾病,经开胸或剖腹手术而进行了主动脉切除术或移植术。 

21.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是指由于相应的器官功能损害,被保险人接受了心脏、肝脏、肺脏、肾脏、胰脏或骨髓移植手术。 

22.有赡养义务的亲属:父母、岳父母、子女、未成年弟妹或其他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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