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审批若干操作细则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088 时间:201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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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审批工作中操作不一,意见分歧较大的现象,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茂公积金管委会[20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审批若干操作细则。

一、建造自住住房

㈠提取额度及贷款额度审批依据

1、房屋面积计算规定:①提取额度不受建房面积限定;②贷款额度受建房面积限制:即根据普通住宅面积标准,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在审批公积金贷款时,均按144平方米计算房价;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2、建筑成本计算规定:按不高于200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已含具备入住条件的简单装修费用,提取、贷款时均不再参照商品毛坯房价上浮30%);

3、提取额度≤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面积×2000元/㎡;

4、贷款额度:①当职工提取额度(或帐户余额)≤144㎡×2000元/㎡(即28万元)时,贷款额度≤144㎡×2000元/㎡-(可)提取金额;②当职工提取额(或帐户余额)≥144㎡×2000元/㎡(即28万元)时,不审批贷款。

㈡受理条件:所建住房主体工程须完成50%以上工程量(即完成主体框架一半以上),中心方受理提取或贷款申请。

㈢抵押条件:中心不受理在建工程抵押,自建房在建期间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供其他房产抵押,房屋已竣工验收需在竣工一年内申请,超一年的不再受理贷款申请。

㈣属实原则:自建房须经实地调查核实,对非属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如属旧房补办报建(或竣工报告)手续的,不予审批提取或贷款。

    二、租房

㈠租房者须提供所租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和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核查的无房证明(原件)。

㈡房租超过家庭稳定收入50%的,房屋租金只能按家庭稳定收入的50%进行核定,也即是可提取的公积金=家庭收入×50%-家庭收入×20%;房租低于家庭稳定收入50%的,可提取金额=房租-家庭收入×20%

㈢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以上住房的,每年只能就一套住房提出一次提取申请;多人合租一套住房的,合租者可提取的金额按分摊租金比例计算;合同不注明房租分摊的,按合租人数平均分摊其租金计算可提取额。

三、二手房的价格认定标准:以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购房发票三者的最低价格为二手房的价格,并以该价格核定提取额度及贷款额度。

四、贷款属地缴存原则:借款申请人不在茂名辖区内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关于异地购(建)房提取的有关规定: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异地购房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夫妻一方(或其直系亲属)在当地的户口证明(以公安部门出具的常住户口证明为准)或工作单位证明(以职工在当地纳税或缴交社保的证明为准)。

六、职工稳定可支配收入计算规定:

㈠职工稳定可支配月收入=工资总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所得税)+单位缴存部分的公积金金额

㈡工资总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资总额×10%

公积金中心在核定职工贷款偿还能力时,应采用上述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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