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优惠

尊敬的全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贯彻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各项工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感谢您对通化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的贡献!
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五十一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21 年9 月1 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城建税法》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为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城建税涉税业务,现将有关事宜温馨提示如下:
1.城建税的纳税人。《城建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 计税依据。《城建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城建税法》第三条规定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 税率。《城建税法》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城建税法》第七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八条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5. 征收机关。《城建税法》第九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6. 法律责任。《城建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7. 减税降费政策税收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吉财税〔2019〕59号),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优惠政策。
若您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已依法享受城建税其他税费优惠政策的情形下,还可同时“叠加享受”适用税额减按50%征收城建税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8.咨询方式请记牢。《城建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欢迎您积极参加我市各级税务机关组织的政策培训和纳税辅导,尽快掌握熟悉城建税政策与纳税申报操作实务。如果您在办理涉税事宜中遇到问题和困难,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和办理,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尊敬的纳税人,我们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为您提供办税便利,共同努力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顺利施行,为保护我们家乡的“绿水青山”,建设美丽通化贡献更多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
2021年4月
中国吉林网吉刻APP记者 刘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