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青岛工伤认定流程
来源:青岛人社局
阅读量:789
时间:2022-04-08
HR社群

工伤认定
申报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生产经营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参保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
申报条件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自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未超过最长1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提报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除提交申请人和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工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必须出具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亲自书写的代理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3.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上材料除证人证言外,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8.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不需提供)。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申请人。"
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请;(二)窗口申请;"
办理时限
"工伤认定机构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办理渠道
经办机构:
1.网上申请(仅限参保单位由用人单位申请)
(1)参保单位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首页点击“社会保险”-跳转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社会保障”-“工伤保险”-“工伤认定网上申报”凭单位账号和密码登录,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上传至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工伤认定机构。
(2)现场提交材料。申请人在网上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表》(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首页—“专题专栏”—“相关下载”-“社会保障”-“青岛市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业务表格下载”或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工伤预防在青岛”-“业务服务”-“表格下载”)及申报材料,到申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认定受理手续。
2.窗口申请申请人填写《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认定机构进行申请。
执行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第8号令)
《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鲁劳社〔2006〕14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青人社发〔2015〕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主席令第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