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珠海本地宝 阅读量:583 时间: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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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生育医疗待遇,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医保〔2022〕25号),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待遇,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医保〔2022〕25号),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出台本通知?

  我市2008年实施居民医保时规定对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支付待遇,2016年实施《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时进一步提高待遇标准。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38号)“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工作”的要求,以及《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珠府〔2016〕47号)《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医保〔2022〕10号)等政策规定,为了大力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实施,进一步提高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需对居民医保生育医疗待遇有关问题进行明确通知。

  二、调整后居民医保参保人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有什么变化?

  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以及因妊娠分娩引发合并症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居民医保住院相关规定结算。同步取消《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珠府〔2016〕47号)规定的城乡居民生育定额待遇。

  三、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有什么调整?

  我市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我市居民医保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职工医保或者居民医保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四、政策正式实施的时间是?

  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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