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用人单位需要履行哪些企业社会保险职责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同时履行的法定义务。此义务不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免除。除以下八种人群外,单位都必须向劳动者缴纳社保。
1、返聘退休人员
公司经常会返聘一些退休人员,公司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 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
(1)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调整范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2)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合同法及经济法的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
2、实习生
有些企业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常会招一些尚未毕业的实习生,那么,聘用实习生,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呢?
《劳动法》规定:只有符合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一定年龄的劳动者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是, 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是由合同名称和内容来确定的,而是由用工性质来确定。
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年满16周岁且没到退休年龄,而且与第三方不存在“归属关系”。双方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没签,劳动者也受到《劳动法》保护。
实习生虽然年满16周岁,但与第三方学校还存在“归属关系”,所以用人单位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
因此,企业聘用的实习生,属于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承包商派遣人员
在工程项目总包和分包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总包方为了便于工程项目监管,时常会派遣几名管理人员,如:技术总监、工程总监、项目经理、施工人员等现场管理人员,且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都由分包商来承担。此种情况下,派遣员工已经与总包方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为员工缴纳社保,为了规避风险分包商也一般会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所以分包方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4、停薪留职人员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一般情况下,停薪留职人员社保仍由原单位缴纳,所以新的单位可以不予缴纳社会保险。
5、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
非独立劳动的兼职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
兼职人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均由工作单位办理,和兼职公司无关,因此无需缴纳社保。
6、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会与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法律规定此种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保。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约定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故接受劳务派遣员工的企业不需要另外缴纳社保。
7、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薪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平均工作时常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非全日制用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均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8、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除上述情形外,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签署保证书放弃用人单位为自己购买社保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是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市场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其正当利益,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挡箭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办理社保登记并按时、足额为劳动者购买保险。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缴纳比例进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