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怎么补缴?权威解答来了

来源:光明网 阅读量:564 时间: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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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以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行为。《通知》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补缴的情形不计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缴费年限。外省转入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时间,不认定为1997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改变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这是海南日报记者9月7日从省人社厅获悉的。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当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或招工表)、工资发放财务会计凭证等材料或者法律文书。凭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认定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存在劳动关系的调解书、审计报告或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补缴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和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资料。

  依法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缴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因用人单位违反养老保险缴费规定,导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能享受应当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情况进行抽查,将发现存在的问题以清单形式反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整改。

  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大背景下,海南为何选择在此时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补缴的情形,能否计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缴费年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会不会改变参加海南省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9月7日,海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读。

  突出问题导向 补齐薄弱环节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三类。

  “今年以来,针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国家提出一系列要求。对照这些要求我们发现,通过虚构劳动关系获取法律文书的违规补缴行为,以及违反我省规定未延续缴费即获得趸补资格进行违规补缴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我省在经办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海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说。

  针对这些问题,海南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认真进行了研究,联合印发了《通知》,以进一步规范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行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切实维护广大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海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总体考虑是:根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规范补缴条件,完善补缴经办规程,加强对补缴申请材料的审核把关,强化事后监督,坚决杜绝违规补缴行为。具体包括规范补缴条件、严格经办审核、强化监督管理、其他事宜四个部分。

  规范补缴条件 明确政策口径

  《通知》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认真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审核工作。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补缴的情形,能否计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缴费年限?

  海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读道,假设某参保人2021年62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0岁),还在继续参保缴费,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他如果在当前补缴之前应缴未缴的保费,即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补缴,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并不存在该缴费,因此,计算《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缴费年限时,上述补缴的保费不予计算。

  外省转入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时间,能否被认定为1997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海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说,假设某参保人1998年在海南省首次参保缴费,退休前将外省1997年前的缴费转入海南省。由于其1997年前未在海南省参保缴费,而海南省《条例》相关规定仅适用于当时在海南省参保缴费的人员,因此,不应将其纳入《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趸缴群体。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会不会改变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

  海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说,假设某参保人1999年首次在海南省参保缴费,达到退休年龄前补缴了1997年前应缴未缴的保费。由于补缴只是增加缴费年限,并不能改变参保人员首次办理参保缴费业务从而实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这一客观时间,因此,不应将其纳入《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趸缴群体。

  超过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女性,以管理(技术)人员身份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参保缴费的,其法定退休年龄仍为55周岁

  另外,《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管理(技术)岗位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对于超过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女性以管理(技术)人员身份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参保缴费的,不论本人岗位是否变化或是否补缴首次参保缴费前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为55周岁。

  据介绍,国家文件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未参保缴费的人员不得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海南省首次参保缴费时超过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女性,只能凭用人单位管理(技术)人员身份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这两类人员的退休年龄均为55周岁。因此,不论其是否具有视同缴费年限,也不论其参保缴费后身份是否变化,其法定退休年龄均保持55周岁不变,否则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矛盾,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此外,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当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或招工表)、工资发放财务会计凭证等材料或者法律文书。凭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认定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存在劳动关系的调解书、审计报告或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补缴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和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资料。

  依法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国家及海南省有关规定补缴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因用人单位违反养老保险缴费规定,导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能享受应当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海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说,本款内容重点强调依法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不能以改制、关闭、破产清算为由拖延欠缴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致使其超龄无法补缴。用人单位必须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为其补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及时帮助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记者:梁振君

  来源: 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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