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资格认证下月开始

近日,石家庄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印发《关于对2017年度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证的通知》,要求于7月1日至9月30日在石家庄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资格认证工作。
资格认证人员的范围为2017年6月30日前享受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据悉,本次认证方式灵活多样,对年龄偏大或患有重疾、常年卧病在床行动不便,不能进行集中认证人员,石家庄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将指定专人上门认证。对本人不能履行签字程序的,可由代签人代签并证明关系即可。
记者获悉,本次认证结果分为三类。按要求如期认证的,继续按时足额发放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享受定期待遇人员未进行认证的,于认证终止次月起暂停发放其工伤定期待遇,待重新认证后,符合继续领取资格的,恢复发放相关待遇;经认证,发现虚报、冒领工伤待遇的,由参保单位负责追回领取的相关待遇,并按相关法规和政策给予追责处理。
■认证对象:6月30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认证时间:7月1日至9月30日。
■认证组织:参保单位负责本单位认证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县(市)区机关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市)区工伤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组织实施。
■认证实施:
1、享受待遇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存折,按规定时间到指定现场认证,并填写认证表一式二份,由享受人员本人签名。
2、对年龄偏大或患有重疾、常年卧病在床的不便或不能履行上述集中认证安排的人员,认证单位安排专人上门认证,本人不能签字的,代签人在签署被认证人姓名后要同时签署本人姓名及与被认证人关系,按手印。
3、9月30日前未进行认证人员,参保单位填写未认证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报机关社保经办机构。
4、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工伤定期待遇认证、汇总工作,并于10月15日前将汇总表报备。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