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来源:正北方网 阅读量:774 时间: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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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张学博 实习生 刘 彬) 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8月10日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日前下发通知,就2020年度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宜进行了明确。

  据了解,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范围为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参保的所有单位。参保单位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2020年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采用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上线按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核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下线按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60%核定。参保单位在填报基数时,须按规定的月缴费工资收入填写,系统可自动生成符合上下线要求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为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绩效工资、福利、奖金以及应列入基数核定的工资项目总和。2020年自治区本级缴费基数核定采用网上申报审核的方式进行,截止日期为8月21日。各参保单位核定基数时登录工伤保险系统,导出参保缴费工资申报表,填报缴费工资数后导入系统,由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人员审核。

  通知还明确,自治区将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和减免政策。根据《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2020年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执行的费率为:行业一类至三类0.2%、行业四类0.23%、行业五类0.28%、行业六类0.33%、行业七类0.4%、行业八类0.64%,执行期限截至2021年4月30日。同时,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继续执行中小微企业减免政策,减免时间截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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