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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主城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 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643 时间:2022-10-16

船山区人民政府、遂宁经开区管委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遂宁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遂宁市主城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国人民银行遂宁市中心支行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31日


遂宁市主城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

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市主城区(船山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下同)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居民合理住房信贷需求

       (一)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遂宁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比例为20%;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二)鼓励银行对符合购房政策要求且具备购房能力、收入相对稳定的新市民,提升借款和还款便利度。

       (三)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缴存人在遂宁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其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遂宁市辖区内有未结清的住房按揭贷款,可提取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按揭贷款。

       以上信贷支持政策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购房行为。

       二、做好开发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

       (四)各辖区要督促涉险开发企业、“问题楼盘”积极自救化险,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和项目推介对接。

       (五)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优质房地产项目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保交楼”。支持金融机构为重点开发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出让、兼并收购等提供债券发行、融资顾问等服务。鼓励优质开发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用于风险处置项目的兼并收购。

       三、对特殊人群购房给予购房补贴

       (六)遂宁市缴纳社保满1年人员、2022年5月20日后结婚的新婚夫妻、2022年5月20日后在我市新就业或新入职人员(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在2022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9日期间购买市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按所购住房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财政补贴,单户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补贴资金由船山区和各市直园区财政承担,补贴发放由市或船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

       四、鼓励各类人才和市外团体团购新建商品住房

       (七)鼓励开发企业推出团购优惠活动,更好满足党政机关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军人、医护工作人员、教师、产业工人、社会团体职工等各类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需求。

       (八)市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市主城区范围内一次性购买30套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的,团购主体可享受市主城区现有购房优惠政策,支持开发企业根据一次性团购数量制定阶梯性优惠,具体优惠方式根据不同楼盘情况确定。

       五、允许开发企业分期开发、分期办理不动产权证

       (九)对新竞得宗地面积较大且按照约定无付款逾期违约情况发生的开发企业,可申请分期开发、分两期办理不动产权证,首期已支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50%及以上土地出让价款的,可按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分期办理50%土地面积的不动产登记。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范围内建设完成,开发企业应将其分期开发建设情况公示告知购房者。符合上述条件的开发企业提交分期开发范围界限矢量图,根据每宗地的实际情况,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审核意见,市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批准同意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首期土地不动产权证书。缴清后期土地出让价款后,在申请登记时将两期合并登记。首期房屋销售价款进入市或船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发企业、银行金融机构共同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扣除工程建设费用后,直接支付剩余土地价款。后期缴纳的全部剩余土地价款不得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

       六、完善开发建设项目配套公共设施

       (十)各辖区做好工作统筹,市主城区在建房地产项目和拟建项目周边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建设教育、养老、医疗、景观绿地、停车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探索配套公共设施代建模式,做到开发项目建设与配套公共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各辖区要及时公布房地产项目周边的教育、养老、医疗、道路、桥梁、交通、公园、景观绿地、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施工、竣工进度及投入使用时间。

       七、鼓励棚户区改造和征收补偿选择货币化安置

       (十一)对新征收补偿安置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鼓励被征收安置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对选择货币化安置并于2022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9日期间在市主城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符合相应条件的被征收群众,可享受本政策和《遂宁市主城区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九条措施》规定的购房补贴。

       八、加快商业用房去库存

       (十二)对已供应但尚未开工建设或在建的商业服务业用地,按照补齐民生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的原则,开发企业可向属地政府(管委会)申请用于建设托幼、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开发企业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或人才公寓,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由开发企业自持,并纳入全市城镇保障性住房体系,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政策进行管理,享受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各辖区依据项目所在片区人口规模及公共服务、市政配套设施情况,研究调整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审议。

       (十三)鼓励各辖区整体或部分购买、租赁闲置的商业或办公用房,搭建招商引资办公用房信息交换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场所。

       (十四)鼓励探索设置灵活的商住配比方式,对规模较小的商住小区,在保障生活配套设施的同时,可以适当降低商住配比;已过规未实施的项目,确需调整商住配比的提请市政府审议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完善相关手续。

       (十五)规范商业占道或者外摆行为,在商业氛围较浓厚的区域划定合理外摆区域,允许商家规范经营,营造商业氛围,促进商业用房库存去化。

       九、适当调整地下车位配建比例

       (十六)对房地产项目和安置房地下车位配建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社会性投资项目已取得土地未建设的地块,车位配比调整为0.8个/户;已取得部分预售许可并进行部分销售的项目,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允许设置微型车位、子母车位并纳入停车位指标核算,占比不超过停车位总数的20%,同时允许商业配建的车位设置在地面并计入车位指标。政府性投资已过规未实施的安置房项目,车位配比调整为0.6个/户;已过规部分实施的安置房项目,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地下车位可按0.8个/户配置,允许设置微型车位、子母车位并纳入停车位指标核算,占比不超过停车位总数的20%,同时允许商业配建的车位设置在地面并计入车位指标。新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车位配比按0.8个/户配置,新取得土地的安置房项目车位配比按0.6个/户配置。

       十、进一步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十七)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精准监管,杜绝资金违规使用和非法挪用,防止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对主城区在建在售房地产项目严格落实《遂宁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预售资金全部进入监管账户。重点监管资金必须用于工程有关的建设,可以直接拨付给工程总承包企业和甲方指定的专业工程分包企业。加大开发企业挪用预售资金和银行虚假监管、违规拨付、逃避监管等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确保预售资金“应进尽进,应管尽管”。

       本政策自2022年5月20日生效,2023年5月19日截止,有效期1年。本政策具体措施、开发企业实施的人才团购政策和《遂宁市主城区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九条措施》明确的具体政策可叠加享受。安居区、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省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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