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如何选择

来源:今日头条 阅读量:1001 时间: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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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财税〔2016〕43号(现行有效)《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 不含增值税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现行有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第一条规定: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 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 计征依据不同纳税差异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有两种,一是 不含增值税收入,二是 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此两种方式会存在纳税金额差异。

 

   假设预收款10000万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则:

   以 不含增值税收入作为计算依据,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为:

   10000÷(1+9%)*1%=91.74万元

   以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作为计税依据, 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为:【10000-10000÷(1+9%)*3%】*1%=97.25万元

   两种计征依据计算的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差额为97.25-91.74= 5.54万元。

   显然,按照不含增值税收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对企业有利。

   三、 两种计征依据效力分析

   1、营改增后,为明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6〕43号,很明显该文件属于实体法。文件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 不含增值税收入为原则性的规定。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独家发文,属于操作行层面的程序法。

   70公告中第一条中的前半段描述,明确了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这是对增值税计税依据的进一步明确,并没有否定〔2016〕43号的规定。

   70号公告后半段描述,是为 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可按照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作为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在此,可以看出,是给了纳税人另外一种计算方法,是可以而不是必须。

   四、 纳税人对计征依据的选择

   根据实体法效力大于程序法效力,纳税人选择按照财税〔2016〕43号文件,以不含增值税收入作为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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