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的企业不同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方式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并将于7月1起日实施。
《通知》明确,浙江将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升儿童医疗保障待遇、优化医保生育服务能力。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浙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进一步丰富课后服务内容
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遴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7月1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了遴选条件和程序。其中,遴选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应当遵循公益属性、 双层遴选、自主申报、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等原则。同时,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应当具备办学资质、从业人员资质、培训课程、信誉实力等基本条件。
建立困难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帮扶机制
浙江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困难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7月1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提出,政府给予见义勇为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伤残抚恤金等,在申请社会救助时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该部分收入形成的银行存款也不计入家庭财产范围。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见义勇为人员,按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见义勇为人员的子女符合孤儿及困境儿童认定的,及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将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7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浙江将通过进一步提高价格评审优惠幅度、降低交易成本、加强采购预算管理、加大支持科技创新力度、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优化评审管理、升级数字化平台服务等措施,全力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规范省级山海协作资金管理
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山海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7月1日起实施。
山海协作资金奖励对象为经省山海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省级山海协作“产业飞地”和特色生态产业平台所属的山区26县。
《通知》明确,2022年完成申报并审核通过的“产业飞地”和特色生态产业平台,按补助标准的60%下达基础奖励资金,逾期启动的不予奖励。2023年底,对“产业飞地”和特色生态产业平台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中期绩效评估,按照评价等次,于2024年初下达剩余奖励资金,中期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不予安排奖励资金。
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7月8日起实施。
《通知》表示,浙江将对在国有科技型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才,探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项目跟投等激励方式;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的企业,在土地、能耗、水资源等指标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同时,浙江将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对重点产业高价值知识产权平台给予不低于100万元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该法明确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同时,对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等八种凭证免征印花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扩大,新增批发零售业等7个行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自2022年7月1日起,扩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增加“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实施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以及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
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
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
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7月21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支持银行和支付机构更好服务外贸新业态发展,自2022年7月21日起实施。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加大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完善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
将支付机构跨境业务办理范围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拓宽至全部经常项下;
明确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业务主体展业和备案要求;
明确业务真实性审核、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及数据报送等要求,压实银行与支付机构展业责任,防控业务风险。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90元;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60元。
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20元;
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90元;
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60元。
新《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施行
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公布《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铁路局 公安部关于发布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的公告》(国铁运输监〔2015〕3号)同时废止。
《目录》明确——
禁止托运和随身携带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爆炸物品类、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等十类物品,并对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作出规定。
包装密封完好、标志清晰且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4%、小于或者等于70%的酒类饮品累计不超过3000毫升;
香水、花露水、喷雾、凝胶等含易燃成分的非自喷压力容器日用品,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每种限带1件。
自2022年7月1日起出厂的淋浴器、净水机产品必须加施水效标识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及淋浴器、净水机水效标识实施规则》。
《淋浴器水效标识实施规则》覆盖的产品范围是安装在建筑物内的冷、热水供水管路末端,公称压力(静压)不大于1.0MPa,介质温度为4℃—90℃条件下的盥洗室(洗手间、浴室)、淋浴房等卫生设施上使用的淋浴器(含花洒或花洒组合)。淋浴器水效标识标注的主要信息包括生产者、产品规格型号、水效等级、流量等内容。
《净水机水效标识实施规则》覆盖的产品范围是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以反渗透膜或纳滤膜作为主要净化元件,供家庭或类似场所使用的小型净水机。净水机水效标识标注的主要信息包括生产者、产品规格型号、水效等级、净水产水率、额定总净水量等。
自2022年7月1日起出厂的淋浴器、净水机产品必须加施水效标识,2022年7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3年7月1日前加施。
END
来源:浙江新闻
一审:张波 二审:诸新民
三审:殷浩 终审:刘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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