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缓缴政策,四部门有新通知

来源:今日头条 阅读量:571 时间:202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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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医保相关政策,已按免申即享方式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费款期限参照执行。

   社保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用人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

   用人单位缓缴期间,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

   社保经办机构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通知》规定,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继续按规定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申请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

   Q

   本市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在何时补缴缓缴的费款?

   A

 

   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5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9号)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2〕5号)规定,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费款期限参照执行。

   Q

   用人单位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分期(足月)或逐月的具体方式是什么?

   A

   即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选择按月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选择若干月份的社会保险费一并补缴,还可选择一次性缴清缓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最迟应于2023年底前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Q

 

   用人单位还可继续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么?

   A

   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继续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申请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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