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总理7次提减税,意义重大

来源:今日头条 阅读量:1109 时间: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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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可从今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从今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从今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制造业等行业指的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

   2、阶段性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3、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5、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6、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7、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可延缓缴纳,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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