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兴安盟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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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2022年支持兴安盟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试行)》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2022年支持兴安盟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有关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全文如下:
2022年支持兴安盟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
发展政策清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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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兴安盟委员会办公室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兴安盟医药健康产业链发展2022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兴党办发电[2022]9号),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构建现代医药健康产业体系,努力打造全国精品中(蒙)药、生物制药、大宗原药材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全面推动我盟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出台本政策清单。
一、支持范围和原则
(一)2022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医药健康产业高标准基地建设、品质提升、优化升级、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二)凡在盟内注册的或从事中药材产业的经营主体,均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三)补贴申报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实施内容
(一)围绕基地建设加大扶持力度
1.全盟新建良种、苗木繁育基地7个,主体基地面积不少于200亩,重点对苍术、赤芍、白鲜皮、防风、黄芩、黄芪等我盟道地药材生产繁育基地进行补贴。每亩奖补1000元,每个基地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盟农牧局,配合单位:盟财政局)
2.建设11个千亩以上示范基地(含林下种植基地),每个种植示范基地奖补15万元。(牵头单位:盟农牧局,配合单位:盟林草局、财政局)
3.打造中药材生产示范镇5个,每个示范镇(乡、场)奖补10万元;打造中药材庭院经济示范村12个,每个示范村奖补5万元。(牵头单位:盟农牧局,配合单位:盟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4.鼓励中药材种(养)植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道地药材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或参与起草地方标准)发布并得到有效实施的,每个标准奖补1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牵头单位:盟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盟财政局、农牧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
5.支持将道地药材生产纳入商业性农业保险参保范围。(牵头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二)围绕构建经营体系加大扶持力度
6.鼓励中药材种植现代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建设,具备旗级示范农机专业合作社条件(列入盟级以上示范合作社名录的优先支持),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项目方案要求的,可享受该补助项目。(牵头单位:盟农牧局,配合单位:盟财政局)
7.对当年新建3000平方米以上共享仓储(不含冷库)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牵头单位:盟商务口岸局,配合单位:盟财政局)
(三)围绕产业体系构建加大扶持力度
8.鼓励中药材初加工共享车间建设。实行无硫加工,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用于防霉、防腐、防蛀,禁止染色增重、漂白、掺杂使假等。对纳入追溯体系的中药材初加工共享服务点当年新购置50万元/台(套)以上中药材初加工机械,按设备购置价格的3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盟工信局,配合单位:盟财政局、农牧局)
9.落实减费降税政策。主动帮助从事中药材产业的经营主体落实内蒙古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盟税务局,配合单位:盟财政局)
(四)围绕产业优化升级加大扶持力度
10.经营主体在享受本政策的同时享受盟本级出台的《兴安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兴安盟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兴安盟重点产业链“1+N”金融服务工作方案》《加快推进“科技兴盟”行动深入实施重点领域技术攻关和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和申报《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等扶持政策的叠加奖励。(牵头单位:盟区域经济合作局、工信局、金融办、科技局,配合单位:盟财政局、发改委、商务口岸局、乡村振兴局、市场监管局、文旅体局、卫健委、教育局、人社局、银保监分局、税务局)
11.对中(蒙)药文化、特色疗法、中(蒙)制剂、炮制等当年列入国家、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成功开发中(蒙)药文化创意产品且当年获得“内蒙古礼物”商品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盟卫健委、文旅体局,配合单位:盟财政局)
12.鼓励取得中药材中药饮片一体化加工许可的企业建立中药材质量追溯系统。对取得中药材、中药饮片一体化加工许可,自主开展追溯系统研发并投入使用的企业,按当年数据采集设备(以国标为准)投入额的8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盟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农牧局,配合单位:盟财政局)
13.对科技含量高、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中药材种植加工龙头企业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奖补,一次性奖补30万元。(牵头单位:盟农牧局,配合单位:盟工信局、市场监管局、林草局、财政局)
三、附则
本政策所涉及资金为盟本级财政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以验收考核方式实施。项目管理办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牵头部门另行制订。
(一)同时符合本政策中多项扶持条件的(第5条、第6条、第9条、第10条和第13条除外),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奖补。
(二)鼓励各旗县市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奖补政策。
(三)政策中“以上”含本数。
(四)政策中中药材基地补助仅限于当年新种植基地面积。
(五)本政策试行期满后根据国家、自治区医药产业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盟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状况,出台相应政策。
来源/兴安盟蒙中药材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