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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又有新政策!可延长缓缴社保费的补缴时间

来源:最泰州 阅读量:589 时间:2023-01-06

  近日

  江苏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发布通知

  明确进一步扩大

  缓缴政策实施范围

  延长缓缴社保费的补缴时间

  等相关政策

  

  自2022年9月起,我市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等单位),均可按文件规定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

  

  三项保险缓缴费款所属期截止到2022年12月。

  申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单位,已缴纳9月份三项社保费的,可以申请办理退费。

  

  按照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审核。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单位在参保登记时确定的信息认定缓缴资格。

  

  1、线下就近办理

  可就近前往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缓缴申请。

  

  扫描上方二维码获取表格

  2、线上自助办理

  单位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选择单位办事——社会保险——阶段性缓缴社保费申请,提交缓缴申请。具体操作可以戳下方视频查看:

  

  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若缓缴期满后一次性缴纳缓缴费款有困难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政策到期后采取分期或逐月方式,于2023年12月底前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一次性补缴到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此前已按照苏人社发〔2022〕58号文件、苏人社发〔2022〕70号文件申请享受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需要变更政策到期后补缴方式的,可以向单位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提出申请。

  

  社保经办机构在提供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的,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作欠费处理。缓缴也不会影响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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