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擅自离岗,公司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系A公司的一名行政人员,其2016年入职A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其母亲生病需住院治疗,为了照料生病的母亲,遂向A公司请事假10天,并向A公司出具假条一张,假条载明了请假时间,同时,A公司批注,张某需于假期结束后立即返岗。事假届满后,张某未按约定时间返岗,既未向A公司继续请假,也一直未到A公司上班。A公司多次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与其协商无果后,因劳动合同未到期A公司遂以张某擅自离岗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后张某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A公司是否可以直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呢?
经劳动仲裁委认定:A公司的行为涉及违法解除。虽然A公司多次与张某协商返岗事宜,但因其并未给劳动者下达任何书面的通知要求其限期到岗,且多次与劳动者协商的事实也未留存相关证据予以证明,A公司主张张某离职的理由不能成立,后裁定A公司赔偿张某10个月本人工资的赔偿金。A公司接到裁决书后感到很委屈,明明协商过程中,张某表示愿意离职,但庭审中张某不认可其已同意离职的事实,劳动仲裁委据此裁决其向张某赔偿2倍的经济赔偿金实在是冤。
作为公司,员工擅自离岗,应如何妥善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A公司可以根据张某入职时留存的邮寄地址向张某邮寄书面的限期上岗通知书,若张某收到限期上岗通知书后仍不返岗,其行为涉嫌旷工。此时A公司可以根据张某违反公司制定的有关旷工相关制度及劳动纪律,合法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承担任何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的责任。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形下,也可以与劳动者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也会避免因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