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老板”与实际“老板”不一致 该向谁索要欠薪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阅读量:983 时间: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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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谢某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开办超市后,交由李某实际经营,自身并未参与。李某以受谢某委托之名招聘冯某,冯某见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确实为谢某,便入职了。后该超市因经营不善无法支付工资,李某向冯某出具了欠薪条。后李某在没有支付欠薪的情形下“跑路”,冯某才知道谢某与李某是名义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的关系。他想知道,自己该向谁索要欠薪?



分析

冯某可以要求李某、谢某共同清偿欠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出现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形,冯某可以向两人主张权益。

而且,《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李某招聘冯某时是以受谢某委托的名义,并没有言明自己是实际经营者,冯某依据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谢某,有理由相信李某确系受谢某委托招自己入职,即李某的代理行为有效,谢某必须与李某就欠薪共同担责。至于谢某在担责之后是否向李某追偿,则另作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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