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两年未签劳动合同,公司称不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阅读量:722 时间: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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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工作两年突然被辞退,老板通知自己与公司并没有劳动关系?这到底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日,黄小姐与香港某公司签订了一份雇佣合同,工作职位是教育顾问,约定工作地点在香港,但因黄小姐没有成功申请工作签证,香港某公司就通知她到深圳某公司上班。

  工作两年后,香港某公司以黄小姐违反考勤制度为由,提出解除雇佣关系。黄小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定其与深圳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深圳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案中,虽然黄小姐与香港某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并约定上班地点为香港,但黄小姐始终在深圳某公司的营业地上班,以及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指示和管理,定期发放工资。而深圳某公司提交的香港某公司的委派通知,也未与黄小姐进行过协商及确认,委派关系不成立。综合双方的举证情况,认定黄小姐与深圳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另无实质证据证明黄小姐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故深圳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依法应支付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生活中,许多劳动者提供劳动时没有与用人单位订立用工合同,其权益容易遭受侵害。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需要劳动者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以此保障自身权益,这些证据通常包括工资凭证、缴纳社保费用记录、工作证件、考勤记录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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