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变动,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公司股权变动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以此为依据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近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黄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案,认定公司股权变动并非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某房地产公司解除黄某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黄某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股份变动
员工拒绝免职遭辞
2007年1月,黄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副总经理。
2021年8月,某房地产公司以股权变动为由,与黄某协商调岗及免职事宜,黄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免职和调岗,双方协商未果后,某房地产公司向黄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后,某房地产公司向黄某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黄某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事宜申请劳动仲裁,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驳回黄某的请求,黄某不服,遂提起诉讼。
法院:
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董事会免去高管的职务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免职具有无因性。但董事会免去劳动者的高管职务的原因为股权变动,此变动并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一情形,故用人单位无权据此援引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免去劳动者的高管职务后,应在保证工资待遇与劳动合同约定相当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某房地产公司未对黄某进行合理调岗即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向黄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南方工报 珠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