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惠及3800多名失业人员

来源: 十堰晚报 阅读量:352 时间: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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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吴忠斌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要求,市人社部门从今年2月开始上调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惠及全市3800多名失业人员,2月至3月失业保险金调标差额200余万元预计3月底至4月初补发到位。

  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按照全省统一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90%同步调整。调整后,十堰市本级(含城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485元提高至1755元,增加270元;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郧阳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368元提高至1620元,增加252元。

  新增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如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满、单位辞退等情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窗口申请或网上申领(电子社保卡小程序、湖北政务服务网、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办理失业保险金业务。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可通过线下窗口或网上申请(鄂汇办 APP、湖北政务服务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先行办理失业登记。申领信息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向申领人员推送待遇金额、享受月数、发放卡号等内容的告知短信。线下窗口办理的失业职工凭社保卡在一个窗口即可办理失业登记、失业金申领、医保代缴等业务,线上申领人员在各平台按系统提示填写申报信息即可。

  为了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享尽享,市人社部门建立“三核四严五查”风险防控机制,形成失业保险待遇审批、监督、使用的闭环管理。失业人员在领取期间如有重新就业、入伍入学、退休等停止领取情形的,应主动向经办机构报告,办理停发业务。因未及时办理停发业务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将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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