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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未报备要开除?用人单位知情权也有边界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59 时间:2024-04-16

  劳动者入职时登记婚姻状况为已婚,在职期间离婚,未告知用人单位离婚的事实。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本期以案说法,带大家一起学习用人单位知情权范围的相关知识。

  基本案情

  黄某于2017年2月6日入职A公司工作,担任首席运营官办公室高级管理人员,入职时申报个人婚姻状况为已婚。黄某入职后签署了《利益冲突排解协议》,协议约定黄某必须恪守诚信(包含并不限于亲属关系等信息之申报);如黄某工作涉及项目或事项相关责任人等利益主体与其存在特殊关系(如亲属关系、投资关系等)时,黄某均应立即主动向A公司报备。2021年1月A公司通过裁判文书网发现黄某早已于2017年12月离婚,A公司认为黄某没有向公司申报离婚情况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021年1月20日,A公司向黄某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函,于2021年1月20日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主张

  1.用人单位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804元;

  2.用人单位支付李某2019年11月的工资差额3,540.23元。

  公司主张

  A公司主张黄某未及时申报离婚情况,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理由如下: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员工应当如实主动申报新进、岗位异动、婚姻关系变动等导致亲属关系变更,而未及时主动申报或虚报亲属关系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或纪律。黄某未主动申报其已经离婚的事实,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A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均认定A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持了黄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虽要求黄某立即主动报备亲属关系、投资关系的变化,但黄某系离婚,客观上并未增加黄某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时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A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黄某的上述情况变化,加重了A公司的经营风险或劳动合同义务。故A公司该解除行为违法,应当支付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相关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后,小员提醒广大劳动者,劳动者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对用人单位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婚姻状况通常不属于应当告知的范围,但对于担任企业特别是上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者,其婚姻状况可能会导致公司经营风险、道德风险,如果劳动者隐瞒相关情况,且实际导致用人单位经营风险或损失的情况下,可能构成严重违纪。

  (来源:广州市总工会客户端 撰稿人:第四期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王福坤 策划:广州市员村工人文化宫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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