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 公司股东是否须担责?

来源:日照中院 阅读量:209 时间: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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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王某某于2017年11月底到某商务公司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赵某某是某商务公司的唯一股东。王某某于2018年2月底口头向某商务公司辞职,于2018年3月初办理交接手续。某商务公司欠付王某某2018年2月工资3200元,王某某请求某商务公司支付。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务公司欠付王某某工资事实清楚,故判决商务公司支付王某某工资3200元。商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期间商务公司注销登记。赵某某确认商务公司申请注销前未进行清算。王某某要求赵某某承担商务公司对其产生的债务。二审法院认为,赵某某作为商务公司注销前唯一股东,在公司注销前并未进行清算,导致商务公司无法清偿对王某某所负债务,王某某要求赵某某承担原商务公司对其产生的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赵某某支付王某某工资3200元。

  【典型意义】

  公司通过注销登记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在劳动争议中时有发生。本案通过判决公司唯一股东承担原公司产生的债务,有力维护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也明确了公司无法通过注销登记逃避债务,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高处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效率。

  【法官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注销登记逃避债务的,其唯一股东仍须承担相关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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