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前解除劳动合同年终奖可以不发吗?

2022年6月,刘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22年6月至2025年7月的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担任客户代表,月工资包括底薪及提成。此外,劳动合同还规定刘某严格遵循公司制定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并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如有违反,刘某同意依据公司奖惩规定所给予的相应惩处。
2023年8月,某公司向刘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刘某先生:……现因您在职期间表现:拒不签订销售目标责任书;拒不履行劳动合同规定;截至目前签订销售合同0个、战略客户入库和集采数量0个。现公司决定,即日起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同时解除……”。
同年9月,刘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2年6月至次年8月提成差额合计25000余元。该委做出裁决:对刘某的请求事项均不予支持。刘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某公司表示,其拟将刘某岗位变更为华东大区经销商销售部商务代表,并根据该岗位确定刘某应完成的销售指标。后分别安排经销销售主管及人事与刘某商谈销售责任书及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签订事宜。但刘某拒绝签署上述两份材料。据此,某公司认为,刘某不服从公司安排,拒不签订销售目标责任书,且在职期间签订销售合同、战略客户入库和采集数量均为0,均构成严重违纪,故其公司依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对此,刘某表示,其并未收到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经销销售主管仅让其手写一份调岗申请书,其同意公司调岗决定,并要求公司出具调岗通知书,但公司并未告知其需要签署销售目标责任书。
关于提成差额。双方确认公司销售提成支付惯例为将应发提成的1/3自动转换成为年终奖。某公司认为,刘某基于负责销售回款事项享有销售提成,按上述惯例提成中有4000余元作为2022年度年终奖,有1000余元作为2023年度年终奖。因刘某所在部门不符合其公司2022年度年终奖发放条件,且刘某在2023年度年终奖发放前离职,故其不予支付上述两笔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有据及应否支付赔偿金;是否支付刘某2022年及2023年年终奖。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法院认为,刘某作为销售人员,签署销售目标责任书涉及其对未来销售额目标、业绩考核指标及相关劳动关系项下权利义务的确认,刘某对此持慎重态度并无不当。在某公司未向其提供该责任书文本或告知责任书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刘某拒绝签署具有合理性。因此,某公司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余元。
至于年终奖,本案中,刘某主张的提成差额实际由2022年及2023年年终奖组成,关于2022年年终奖,因刘某所在办事处及其个人销售额、回款额确实均未达发放条件,故某公司决定不予发放该年年终奖并无不当,关于2023年年终奖,某公司主张因该年年终奖发放时刘某已离职,但因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当视为其恶意阻却刘某2023年年终奖发放条件的成就,因此,法院对刘某该部分诉请予以支持,某公司应支付刘某2023年年终奖1000余元。
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北工人报记者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