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龄打工人”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检察官:超龄打工人因工受伤,属于工伤

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马丽红 通讯员 俞沁 翁文涛
如今,“银发一族”再就业的现象较为普遍。如果他们在工作中受伤了,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近日,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2021年8月,50多岁的江某(女)退休后入职平阳当地一家电机公司,从事机台操作。刚刚工作半个多月,江某在操作冲压机时,左手不慎被压伤,导致指骨骨折,手部功能受损,劳动能力下降。当时,江某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入职时没有和电机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她缴纳工伤保险。事发后,公司拒绝赔偿,江某生活陷入困境。
同年12月,江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因“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被拒。2022年1月,江某提起行政诉讼,也被法院驳回,维权陷入僵局。
2024年9月,平阳县检察院在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专项行动中发现了该案。在人口老龄化的基本国情下,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该如何保障?承办检察官深入调查,查明江某虽无书面合同,但通过工作服、考勤记录、同事证言及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与电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针对江某超龄问题,检察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类案指导意见,援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明确“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将农民工作为特殊保护群体突破年龄限制。
同年9月,平阳县检察院向温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温州市检察院依法受理后,同年11月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于12月裁定再审。再审期间,平阳县检察院积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多次协调县工商联、电机公司和江某代理律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公司支付江某工伤补偿金3万余元,江某撤回行政诉讼。
检察官说法: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老人活跃在制造、新业态、保洁等岗位,一些人遭遇工伤后因“超龄”标签而陷入维权困境。因此,“银龄打工人”应强化自身风险意识,通过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应充分认识到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性,即使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仍然能够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将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