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高管性骚扰女下属被解除劳动合同

原标题:男高管性骚扰女下属被解除劳动合同
法治日报讯(记者 周孝清 通讯员 王国勇 黄一帆)出差期间深夜敲房门、发送露骨图片……男高管陈某性骚扰女下属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其对此不服,相继提起了劳动仲裁和诉讼。近日,经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陈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24年1月,某公司女员工朱某向公司实名举报部门经理陈某对其长期实施性骚扰,包括出差期间深夜敲房门、发送露骨图片、以职权施压逼迫单独相处等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和隐私,给她造成极大心理压力。
该公司在接到朱某的投诉后,经确认陈某存在性骚扰行为,遂依据企业《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公司依法征求工会的意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陈某对此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驳回了他的申请。他随后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的性骚扰行为证据确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合规,遂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吉安市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全面综合考量了诸多关键证据:朱某的报警记录及警方对相关事件的询问笔录,这些记录还原了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手情况,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了关键线索。陈某在公司调查阶段的自认录音,直接表明其承认曾对朱某做出不当行为,极大地夯实了案件的证据基础。此外,陈某发送的露骨图片以及深夜敲门等一系列反常行为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且严密的证据链。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陈某存在性骚扰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规,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陈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员工遭遇性骚扰,隐忍等于纵容,要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录音、监控等证据,立即向企业相关部门或警方举报,勇敢地站出来捍卫自己的尊严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