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欺诈入职获得高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要求返还工资?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309 时间: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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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1日,四川某科技公司人事部经理杜先生来电咨询,近期公司发现一名员工入职时伪造个人简历,现在公司决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杜经理问,公司能否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员工返还公司已支付的高额工资呢?

  针对杜经理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雨。曾律师表示,诚实信用是维系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和终止过程中,都应当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应如实说明和披露相关信息。若劳动者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能导致其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不生效。

  具体来说,如果劳动者隐瞒或虚构的内容为公司决定是否录用职工的重要条件,劳动者虚构隐瞒的行为直接导致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违背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而无效。公司可以与劳动者直接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赔偿金。

  如果劳动者虚构隐瞒内容并不直接影响公司录取结果,且公司未将如实填写个人工作经历等作为录用条件之一送达或公示给劳动者,此种情况下,公司不能当然地解除与劳动者签署的劳动合同,不然劳动者可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曾律师还指出,对于公司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支付的薪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实际付出了劳动,因此,公司无权要求其退还全部劳动报酬。但是公司可以参照公司内部相近岗位确定超付劳动报酬,对于多出该岗位的薪酬,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返还。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 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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