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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员工自愿不交社保,公司又赔了12万!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2834 时间:2019-09-23

       现阶段,许多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费,满怀侥幸心理,躲避法律责任,蓄意不为员工交社保;而社保是个人和企业相互交纳的,许多职工以便让拿到的薪水不缩水,也会主动舍弃规定公司为其交社保。殊不知,如果职工产生工伤事故或重疾,公司因此会在经济上付出惨重代价。江苏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此类情况的案子,希望为众多企业管理者提个醒。


企业社保,员工社保

       

       杨某是相城某高精密企业的职工,工作中半年后被查出来得了急性白血病,短短的一月就花销了20余万元的医疗费用。但因为当时彼此签订合同时,依据杨某意向,该企业未依规给杨某交纳社保,只是每月给其派发社保补贴。尽管在杨某诊断生病后,企业补交了其新员工入职至今的社保,可是由于系补交,补交本月及以前的医疗费用均没法根据医保给予报帐。


       除此之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用工企业在为职工交纳社保的同时,还需交纳大病医疗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不可以报销的一部分根据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报销。杨某与企业协商不了,并且经过仲裁后,诉至相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企业付款其医疗费用20余万元、病前4个月托欠的薪水6000余元及病后6个月的病假工资3余万元。 人民法院认为,某高精密企业做为劳动部门,有义务依法为员工交纳社保,此项义务为法律法规授予劳动部门的强制责任,不可因一切协议书或服务承诺而免去,如被上诉人违背此项强制责任,则从而造成职工没法具有相关社保工资待遇的损失则应由劳动部门担负。 审判长经调研,苏州市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处医疗待遇审核科及大病医保有关负责单位确认,如正常交社保,杨某只能报销的医疗费用及享有救助的额度总共为12.5余万元。 针对杨某受伤前的平均收入,依据原被告分别出示的直接证据,在其中有3个月的薪水在派发時间及派发金额上均无法一一对应,且工资单上仍未有杨某亲笔签名确定,故该3个月的薪水应依照其得病前每月平均收入测算,为6100余元。扣减该期内企业已付款的薪水,企业有待付款其病前4个月的薪水净额5400余元。


       依据有关规定,自杨某突发性败血症之日起,具有医疗期24个月。此案中彼此对杨某病假工资的测算标准、计算方法等无书面形式承诺,也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该公司规章制度中对员工病假有有关承诺。因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要求,公司应以同時期苏州市最低工资规定的80%计算付款职工工资,总共8000余元。 既然医疗费用保险待遇损失由企业担负,杨某以后的医疗费也可以根据社会医疗保险一切正常给予报帐。在企业补缴及正常交纳社保并担负未替其正常交纳社保的相应法律法规后果之后,杨某应退回企业发放的社保补贴3500元,杨某还应退还企业为其垫付的社保个人应缴金额5300余元,也受到了相应损失。 总的来说,人民法院最后依法判决该高精密企业应支付职工杨某医疗费用社保待遇损失、薪水差额、病假工资总共12.9余万元。


  好了,相信通过今天的讲解,你知道为什么企业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了吗?更多关于的问题,可以点击红字进行了解。若还有其他问题都欢迎联系我们壹人事的客服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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