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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还敢这样开发票,离被稽查不远了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993 时间:2022-08-04


    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额度扩大后,又有一些纳税人又动起来歪脑筋,给人代开一些费用普通发票,让对方企业虚列费用,达到偷税的目的。

  

    有很多小规模的纳税人简单地认为自己虚开发票不会被发现,而且只是普通发票。

  

    还有一些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针对个人消费者的时候,有些个人消费者也不要发票,这样企业的销售额就会大于发票开票金额,这个时候,如果有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一些一般纳税人就把这些没有开发票的金额,就会按一定的比例收取一些手续费,给这些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发票抵扣。

  

    会计不要相信这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不会被发现,现在不管你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企业的经营和涉税行为都在税务和其他一些部门的实时监控之下,税务和其他一些部门之间大数据比对,很容易发现企业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被查出虚开增值税发票以后,追缴各项税收,并处以罚款。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的,涉嫌虚开发票的相关人员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有很多的纳税人认为虚开发票仅是没有真实交易就开具的发票,其实纳税人有真实经营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比如有些企业对外招待客户发生的费用,在开具发票的时候,按规定应该开具餐饮费,可餐饮费不能抵扣,就会要求对方开成住宿费,这样就可以抵扣了,有一些餐饮企业为了给自己揽一些回头客,也会按照客户的要求来开具发票。这样的行为都是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现在税收优惠力度加大,税务对发票的稽查会越来越严,会计有虚开发票的行为,随时会被税务稽查。会计就别在虚开发票的问题上有其他的想法了。

  

    现在在新办纳税人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会计在日常工作中注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5个不同:

  

    一、电子专用发票和纸质专用发票票面不同。

  

    电子专票进一步简化发票票面样式,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

  

    二、电子专用发票和纸质专票领取方式不同。

  

    电子专用发票领取更加简单,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等方式交付电子专票,纸质专用发票处理去税务大厅领取,再就是邮寄到家。电子专票存储方式更加方便,与纸质专票相比,纳税人还可以从税务部门提供的免费渠道重新下载电子专票,防范发票丢失和损毁风险。

  

    三、电子专用发票和纸质专用发票丢失方式处理不同。

  

    电子专用发票丢失: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四、电子专用发票和纸质专用发票在发票章上有不同。

  

    纸质专用发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电子专用发票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电子专票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五、电子专用发票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错误后,处理方式不同。

  

    纸质专用发票可以选择作废,作废条件:开票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这些情况不得开专票!千万别弄错了!

 

  

    现行政策中,哪些情况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整理了五大情形27项内容和特别提醒2条,大家记住收藏学习!

  

    8项一般情形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适用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除外)。

  

    4.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其他个人(即自然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个人出租或者销售不动产除外。

    

    与差额纳税相关的项目(12项)

  

    1.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6.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9.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0.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1.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与销售特定货物相关的项目(2项)

  

    1.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

 

    销售符合减征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3项)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得自行开具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试点前发生业务(2项)

    1.纳税人在原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别提醒(2项)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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