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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企业职工三项社保执行全省统一缴费政策

来源:闽南网 阅读量:514 时间:2023-03-24

  2023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各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等缴费政策均统一按福建省规定执行。昨日,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厦门市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缴费政策。

  养老保险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今年最低2575元,最高暂按19962元执行(今年的最高标准暂未公布,待公布后可以补缴)。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缴费费率为单位16%、个人8%。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费费率为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一致。缴费费率为单位0.5%、个人0.5%(2023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满后,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失业保险缴费政策调整以后,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均发生变化。

  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将按省里规定执行,为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90%。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的时间,每满一年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2022年12月31日(含)前,对已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仍按原核定标准支付。

  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根据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60%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24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灵活就业人员无论是否具有厦门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我市外来员工参保由原先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调整为与本市职工缴费政策一致,即用人单位和个人均缴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仍可选择本人不缴费)。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致。(记者 张鑫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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