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产假工资如何核算?和生育津贴的差额怎么处理?
来源: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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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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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刘*”留言:产假工资核算标准是什么?是否包括基础工资,奖金,绩效以及各种补贴等?如果按照国家核算标准得出的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单位是否应该补足差额?
市人社局回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但用人单位还要发放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等福利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60日。
以合法生育的夫妻中的女职工难产生育一孩为例,产假为98+15共113天,生育假(产假)为60天。首先,以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标准除以30.4天乘以113天的产假天数,得出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其次,以医疗保险支付给女职工的生育津贴除以143天(产假113天生育津贴+生育假(产假)30天生育津贴)乘以113天(98天+15天),得出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标准;第三,用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减去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标准,用人单位将差额部分一次性或按月发放给女职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