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降低工资,员工如何维权
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按合同约定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可以看出,未经双方协商,公司单方面降低工人工资,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所以单位不能无故单方降低工人工资。
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无故降低工资,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一、收集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后,劳动者可以去当地劳动仲裁起诉。如果雇主能够证明一名工人已被书面通知拒绝支付工资,则发出书面通知的日期应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的当日为发生劳动争议的当日。
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本人提出解除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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